远兴能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依法披露信 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