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 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