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885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93332786000 名 称 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 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宋为兔: 经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8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2021年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对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 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该诉讼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该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 形式披露诉讼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诉讼。 你作为远兴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