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884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93332136000 名 称 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 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