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在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选举公告时尚未取得资格证书需承诺参加培训并取得[7]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担任[8] - 最近36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8]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1]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8] - 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18]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9] -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不接受非独立董事委托[13] - 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包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7] -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撤换[12]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保障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1] - 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五年[22] -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2]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22] -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2] 独立董事辞职规定 - 辞职致比例低于要求,辞职报告在下任填补缺额后生效[12]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 享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