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深圳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治理 - 修订章程新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表述[1] - 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1] - 董事会审议批准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及相关持股方案等[2] 投资决策 - 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权益50%以上的主业项目投资[2] - 董事会审议批准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且无实际控制权的项目投资[2] 财务风险 - 资产负债率70%以上时,直接投资项目及所属公司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投资项目需审议[3]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财务资助行为需审议[3] 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公司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增加公司分拆、长效激励等内容[6] 投票制度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7]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7] 选举计票 -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股东选举票数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8] - 当选董事、监事所需最低有效票数应达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9] 利润分配 - 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20] - 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20]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以续聘[21]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