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2] -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3]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前任事务所情况等信息[13] 评价要素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10] 人员任职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 资料保存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改聘情况 - 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三种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选聘方式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能充分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5] 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保持关注[15]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需关注[15]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需关注[15]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需关注[15]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16]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16] -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处罚[16] - 依据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8] 制度解释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9]
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