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