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博力威博力威(SH:688345)2024-04-19 11:40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应及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应及时披露[10][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6] -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16] 关联交易计算与定价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19]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21] 其他规定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债务减免等[21]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无担保[21]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条件向董监高提供产品和服务[21] - 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应赔偿[21]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21] - 本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3]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4]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2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