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永信至诚永信至诚(SH:688244)2024-04-28 07:51

募集资金协议与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30%[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10%需股东大会审议[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需年报披露[16]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方同意[18][19] - 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两交易日内公告[18][19] - 变更后投向应为主营业务[22]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资金使用审批与披露 - 募集资金使用在授权范围内由使用部门申请等审批,超范围报股东大会[21]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3]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年报披露核查报告[2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