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格灵深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 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人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