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