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东方环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东方环宇东方环宇(SH:603706)2023-12-12 09:4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10]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2] - 不符合规定停止履职或被解除,60日内完成补选[12] - 辞职导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审计委员会规定 - 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1]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参与研究论证[23] - 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3]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3] 其他规定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报告[24]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4]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5]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5]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由董事会秘书等协调[2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特殊情况可自行召集[26] - 专门会议决议需全体过半数同意通过[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抵触时按法规章程执行并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