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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普莱柯普莱柯(SH:603566)2024-01-03 09:5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并披露情况[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2]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超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方可使用[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可使用[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0]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1] 项目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