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普莱柯: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普莱柯普莱柯(SH:603566)2024-01-03 09:5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4]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9]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5]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请解除职务[13] - 因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9] - 辞职致董事会成员等低于规定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0]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14]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16]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1]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