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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力医疗:《维力医疗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8月修订)
维力医疗维力医疗(SH:603309)2024-08-12 09:35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应披露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1]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时董事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2]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 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18] 其他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 12 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3 年,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12 个月内累计计算[19] - 公司在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1] - 公司 9 种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21]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废止[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