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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鸿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鸿远电子鸿远电子(SH:603267)2024-03-25 11:11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2]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12] 担保操作流程 - 财务部联合法务审查担保相关法律文件,融资性担保合同由财务部签订,非融资性由相关业务部门签订[1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作,审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18][19] 担保后续管理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18]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18] 担保风险控制 - 除内部担保外,担保应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并控制担保责任限额,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落实反担保措施[20] 违规责任处理 - 对外担保违规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和处分[21] - 无权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追偿[21] 子公司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按本办法执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