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7]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1] 独立董事选举与补选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1]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19]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职[16]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8]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7]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独立董事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含多项内容且最迟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0][21] - 履职涉及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25]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履职受阻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25]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权费用[25] 独立董事薪酬与风险 - 公司给予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年报披露[25] - 除津贴外不得取其他利益[25] - 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订与解释[27] - 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废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