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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SH:600740)2024-04-22 08:28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报告义务人[2]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重大交易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1]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14] 需关注事项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监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关注[15]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变动属重大事项[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关注[17] 报告流程与要求 -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规定时点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需及时报告现状及风险因素[19] -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紧急情况可先便捷报告再补书面资料[19] - 报送重大信息需经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19]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需分析判断,按规定履行披露或会议审议程序[20] 信息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发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23] - 报告义务人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3] 时间定义 -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指报告义务人获知信息当天(不超过24时)[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