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太极实业太极实业(SH:600667)2023-11-03 09:21

章程修订 - 2023年11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 - 章程修订依据《公司法》等规定[4] - 修订后其他条款不变,详情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 - 本次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备案事宜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 股份收购 - 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6] - 部分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6] - 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6] - 因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收购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6] - 收购股份用于奖励职工,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资金从税后利润支出,股份1年内转让给职工[6] 股东权益与交易 - 董事等持有5%以上股份者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7]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的期限为30日[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对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议[8]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议[8] 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9]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变更原请求需征得相关股东同意[9]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9]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0]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通知将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等资料[10] - 公司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1]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1] -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普通决议须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2/3以上通过[12] 组织架构 - 党委会成员为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14]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5]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15] 决策权限 -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对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以内的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决策[16] - 董事会可对不超过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抵押(限于为本公司融资发生)[16] - 对外投资等事项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向符合条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总经理征得董事长同意后,可对200万元以内投资项目或500万元以内技术改造项目作投资决策,事后向董事会报告[18] 财务与信息披露 -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8]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8]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5天通知[19] - 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19] 公司变更与解散 - 公司合并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有相应权利[19] -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