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受处罚或谴责的候选人不得被提名[5] - 会计专业人士需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6][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该职[7]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7]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了解情况[7] - 最迟在发布选举公告时提交候选人材料[8] 任期与补选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9] - 任期届满前出现问题60日内完成补选[9][10]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5]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15] 专门会议 -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19] - 会议前三日通知并提供资料[19] - 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19] -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委托[19] - 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2] 信息与履职保障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24] - 涉及应披露信息可申请或报告[25] - 公司承担费用[25]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5] 津贴与制度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5] - 主要股东定义[27]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修改亦同[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