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4]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5] 审计委员会职权与会议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5]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8]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开临时会议[14]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向董事会提审议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会议相关规定 - 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14] - 独立董事委员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14] - 会议须制作记录,出席人员签字,专人妥善保存[16] -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生效,不得擅自修改[18] -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记录及决议说明情况[21] 档案与披露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19] - 须披露人员构成、专业背景、五年内从业经历及人员变动情况[23] - 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年度履职情况[24] - 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25]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26] - 向董事会提审议意见未被采纳,须披露并说明理由[27] - 按规定披露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