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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三友化工三友化工(SH:600409)2024-04-25 10: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候选人,需5年以上相关全职工作经验[4] - 特定股东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2] 补选规定 - 因不合规辞职等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2] - 因辞职致比例不符,辞职者履职至新独立董事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3]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决议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1]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等保存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公司协助职责 - 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9]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配合考察[31] - 按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10年[31] 其他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1]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证监会和上交所[32] - 履职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报告[32] - 公司承担费用,给予津贴[33]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和修改[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