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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曙光股份曙光股份(SH:600303)2024-09-27 11:52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募投项目论证 - 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8]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8]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8]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9]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0]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需承诺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4]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1]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1] 外部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