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交易标的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股权时,需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18] - 交易标的为非股权资产时,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8] 关联人名单管理 - 公司董事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关联人名单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10] - 公司应通过上交所网站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10]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关联理财与金融业务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以预计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作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2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规定[27] - 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规定[27] -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26] 股权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6]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确定审议程序,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范围[25]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公司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9]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3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下关联人实际交易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30] 关联交易协议与定价 -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价格等条款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2]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多种参照原则[32] - 公司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多种定价方法确定关联交易价格[33]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和方法定价,需披露定价原则及方法并说明公允性[34]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35]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35] 关联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8]
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