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董事会构成与职责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7] -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任期与补选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9]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1][12] 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中第(一)项至第(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9]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5]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3] - 公司不迟于董事会通知期限提供资料,专委会不迟于会前三日[25]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资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8]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确定并在年报披露[28] 办法相关 - 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0] - 与国家日后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公司及时修改[30] - 修订由董事会提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0]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生效[30]
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