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东和新材东和新材(BJ:839792)2024-01-09 09:26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4年1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判断实施[1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方成交(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13]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其他规定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超出需履行程序并披露[14] - 董事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关联关系之日起十日内披露其性质和程度[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表决扣除关联董事表决权,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18]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自动失效[19] - 制度中“以上”“以下”“超过”包括本数,“不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