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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诺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派诺科技派诺科技(BJ:831175)2024-01-23 10:26

关联交易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4年1月22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7] 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12] 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关联方回避表决、价格公允及书面协议原则[10] 名单管理 - 公司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真实、准确、完整[8] 日常交易 - 每年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总金额,按规定审议披露,执行情况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11] 审批权限 - 总经理负责审批无需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13] 审查流程 - 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16]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可参与审议但不参与投票,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8] -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17] - 全体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均有关联时,全体股东不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18] 董事会 - 董事会审议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披露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20][21]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关联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责任追究 - 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披露关联关系致公司损失,公司可解除其职务并要求赔偿[22] 实施与变更 - 需经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管理层应按决议组织实施[2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变更主要内容或终止需原批准机构批准[25] 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应按北交所规定及时披露,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获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事前认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