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0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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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信息申报 - 董事、高管申报个人信息在任职、信息变化、离任等情况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6] 股份锁定 -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本公司股份100%自动锁定[9] - 上市已满一年,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75%自动锁定[10] 股份转让 - 每年以董事、高管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名下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10] - 董事、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11]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3]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15]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5] 买卖通知 -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需提前2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2] 减持规定 - 计划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3]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3] - 公司或本人因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等未满规定时间,董事、高管不得减持股份[14] 交易限制 - 董事、高管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 董事、高管在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收益归属 - 董事、高管将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16] 信息披露 -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要报告并公开相关内容[19] -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增持计划后,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披露进展公告[19] 增持限制 - 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19]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违反制度,公司可责令书面解释、警告等[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锋龙股份(00293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二名为独立董事[5]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6] 成员管理 - 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6] 职责权限 - 下设工作组提供资料、筹备会议并执行决议[7] - 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并提建议[2] 薪酬实施 - 董事薪酬报董事会同意后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10]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10] 考评流程 - 先述职和自我评价,再绩效评价,最后提报酬和奖励方式报董事会[13]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上报[18]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20] - 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20] - 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 会议时间 -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时间为2025年10月[21]
锋龙股份(002931)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舆情管理组织 - 公司成立舆情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舆情等[6] 舆情分类与处理 - 舆情分重大和一般两类[7]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处置,重大舆情领导小组决策[9][10] 保密与追责 - 公司内部人员及相关方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违规追责[13]
锋龙股份(002931)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董事辞职披露 -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5] 董事补选 - 董事提出辞职,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5] 解除董事职务 -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提案,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董事离职手续 - 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6] -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8]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12]
锋龙股份(00293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原则 - 董秘、董办、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适用制度[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 -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原则[5] 信息披露方式及要求 - 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7] - 公告文稿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7] 信息披露责任 - 全体董事、高管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连带责任[8][55][56] - 经营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并保证报告真实、及时、完整[55]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9]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不得透露内幕信息[52] 信息披露文件 - 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4]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9] -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9] 业绩预告及快报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22]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预告[22] - 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满足条件可免披露业绩预告[24] - 披露业绩预告后出现特定差异,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等,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25] - 预计与已披露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等情况,应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5] 审计要求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19]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 重大事件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3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属重大事件[30] 交易披露及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涉及多项指标满足条件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涉及多项指标满足条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9][40] 相关人员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多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54]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57] - 公司董事等为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60] 信息报告 - 报告人报告信息可书面或口头,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求书面时应提交书面报告[61] - 信息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当天需履行报告义务[64] 定期报告审议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8] 信息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2] 指定媒体 - 《证券时报》等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74] 保密及豁免披露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77]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79]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79] 违规处理 - 因董事及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84]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处分责任人[8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86]
锋龙股份(002931)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2] - 时间为2025年10月[22] 投票信息 - 投票代码为"362931",投票简称为"锋龙投票"[8] -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交易时间[8] - 互联网投票系统9:15开始,下午3:00结束[10] 投票规则 - 股东表决权数量为名下相同类别股份总和[13] - 累积投票提案每股选举票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14] - 中小投资者指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17] 公司义务 - 股东会通知明确网络投票相关事项[5] - 通知发布次日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6] - 网络投票开始前二日提供股东电子数据[6] - 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至少间隔二日[6]
锋龙股份(00293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
锋龙股份(00293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14]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5]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6] 特殊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 -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17]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8]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责任人及财务部要审查合同内容[20]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经营恶化时董事会应采取措施[22] - 公司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财务部专人监控[22] - 被担保债务到期,财务部督促还款,未履行义务时公司采取补救措施[23] - 被担保人不能及时还款,公司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办法上报董事会[23]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大于公司担保数额[23] 信息披露要求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7] 责任承担 - 董事等人员违规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29]
锋龙股份(00293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 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 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采用累积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
锋龙股份(002931) -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08: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监督职能,提高董事 会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司 管理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 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成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