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洁科技(0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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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00263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未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13][14] 关联交易类型与原则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十九种事项[9]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9] 关联方名单管理 - 公司应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人员应报送名单及关系说明[7] 交易金额与审议要求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5] 担保与财务资助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1]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此前已签订并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相关审议程序,此后新增关联交易按规定披露并履行程序[29]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有特别规定适用特别规定[25] - 制度与相关规定相悖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25] - 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25]
安洁科技(00263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安 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 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之和。 第三条 ...
安洁科技(0026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第二章 离 ...
安洁科技(00263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知情人登记 - 需登记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6] - 实行一事一登记的登记备案制度[7] 报备与保存 - 重大情形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8] - 进行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并报送深交所[9] - 相关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0] 责任追究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15] - 知情人泄露信息董事会给予处罚并可要求赔偿[1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18] -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8]
安洁科技(00263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 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 1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 ...
安洁科技(00263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 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 管。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
安洁科技(00263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选聘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审议[2]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18]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2] 选聘方式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方式[8] 评价要素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9] 监督工作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至少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6] - 监督检查法律政策执行、标准方式程序等情况[15] 违规处理 - 发现违规及时反馈董事会并处理,责令纠正、解聘等[19] 制度事项 - 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并修订,由董事会解释[21][22]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23][24]
安洁科技(0026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衍生品交易[4] - 公司董事、高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1] - 董事、高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1] - 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3] - 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3] -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董事、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3] 信息申报 - 新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需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6]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6] - 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6] 股份转让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持股不超1000股可全转[14] - 董事、高管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及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总数25%[21] 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报告[9] -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7] - 董事、高管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份,董事会应收回收益并披露情况[17] - 董事、高管减持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18][20] - 董事、高管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28] 增持规定 - 权益达已发行股份30% - 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增持不超2%[24]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应通知公司次一交易日前披露进展[24]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在报告中披露实施情况[25] - 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25]
安洁科技(002635) -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安洁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
安洁科技(00263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并接受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