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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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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Targets Crypto Tax Evasion with 2028 Data Sharing Plan
Yahoo Finance· 2025-12-09 15:47
香港就实施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及修订共同申报准则展开公众咨询 - 香港政府就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及修订共同申报准则展开公众咨询 旨在于2028年开始与合作伙伴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加密资产税务信息[1] - 政府计划在2026年完成相关立法修订 以加强该市对国际税务合作的承诺 并在不断发展的数字资产监管中保持其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声誉[1] 具体实施计划与法律修订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宣布 香港将对《税务条例》进行修订以实施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及新修订的共同申报准则 并展示了打击跨境逃税的承诺[2] - 自动信息交换将在满足数据保密和安全标准的合作伙伴之间以互惠为基础进行 新修订的共同申报准则计划于2029年实施[2] 框架背景与现有基础 - 经合组织于2023年发布加密资产报告框架 以应对近年来数字资产市场的快速扩张 该框架提供加密交易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 类似于香港自2018年起已运作的共同申报准则框架[3] - 香港自2018年起已根据共同申报准则与合作伙伴司法管辖区每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使税务机关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税务评估及侦查逃税行为[4] -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的扩展建立在现有基础设施之上 将类似的透明度标准应用于在该市持牌交易所处理数十亿交易量的加密资产[5] 配套监管措施 - 政府提议对金融机构实施强制注册以加强身份识别 同时提高处罚力度并加强执法机制[5] - 这些措施是对经合组织于2024年开始的第二轮香港共同申报准则行政管理框架有效性同行评审的回应 该评审旨在审视该市对全球税收透明度标准的承诺[6] 行业发展的平衡考量 - 此次咨询正值香港在培育数字资产创新与满足国际监管标准之间寻求平衡之际[7] - 该市正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的新“金融科技2030”战略积极推动金融科技扩张 该战略专注于数据、人工智能、韧性和代币化[7]
《共同报告准则》(2025年)合并文本:税务事项中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经合组织· 2025-05-29 04:10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2014 年 2 月 OECD 采用税收事务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要求司法管辖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并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以加强税收合规和促进国际税收合作 2022 年 8 月 OECD 对 CRS 进行全面审查后通过一系列修订,扩大了 CRS 范围,加强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等 本出版物包含 CRS 的非官方合并文本,纳入了修订内容 [18][19]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通用报告标准 第一部分:一般报告要求 - 报告金融机构需报告可报告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信息、账户信息、机构信息、账户余额或价值等 [24] - 报告信息需明确货币单位,部分情况下 TIN、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可不报告,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毛收入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报告 [25][27] 第二部分:一般尽职调查要求 - 账户自根据尽职调查程序被确定为可报告账户之日起视为可报告账户,信息一般应在相关年份次年报告 [28] - 账户余额或价值按日历年或其他适当报告期最后一天确定,司法管辖区可允许金融机构使用服务提供商履行义务,也可允许对预存账户应用新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28][30] 第三部分:预存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 某些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预存个人账户无需审查、识别或报告 [30] - 低价值账户可根据居住地址或电子记录搜索确定是否为可报告账户,高价值账户需进行增强审查程序,包括电子和纸质记录搜索、关系经理询问等 [30][32] 第四部分:新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 开户时金融机构需获取自我证明以确定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若证明显示为可报告司法管辖区居民,账户视为可报告账户,情况变化时需获取有效自我证明 [37] 第五部分:预存实体账户尽职调查 - 账户余额或价值不超过 25 万美元的预存实体账户,在未超过该金额前无需审查、识别或报告 [36] - 超过 25 万美元的账户需审查,确定账户持有人是否为可报告人或被动非金融实体且控制人为可报告人 [36][38] 第六部分:新实体账户尽职调查 - 金融机构需获取自我证明确定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若证明显示为可报告司法管辖区居民,账户视为可报告账户,还需确定账户持有人是否为被动非金融实体且控制人为可报告人 [40][41] 第七部分:特殊尽职调查规则 - 金融机构依赖自我证明和文件证据时需确保其正确性和可靠性,特殊情况下新账户无法及时获取自我证明可应用预存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43] -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个人受益人账户,在无实际知识或理由认为受益人为可报告人时,可视为非可报告账户 [43] 第八部分:定义术语 - 定义了多个术语,如金融机构、金融账户、可报告账户、可报告人等,明确了各术语的含义和范围 [46] 第九部分:有效实施 - 司法管辖区需制定规则和行政程序确保 CRS 有效实施和合规,包括防止规避、记录保存、合规验证、后续跟进、风险控制和执法等 [76] 第十部分:过渡措施 - CRS 修订自修订生效日期起生效,特定情况下某些信息在特定报告期内仅在电子可搜索数据中可用时才需报告 [75][76] 通用报告标准评注 第一部分:一般报告要求评注 - 明确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地址、居住司法管辖区、TIN、控制人角色等的报告方式 [80][82] - 解释账户余额或价值的计算和报告方式,以及不同类型账户的报告要求 [92][96] - 说明报告信息的货币单位和转换方式,以及 TIN、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毛收入报告的例外情况 [108][110] 第二部分:一般尽职调查要求评注 - 解释账户可报告状态的确定和维持,以及账户余额或价值在尽职调查和报告中的作用 [128][130] - 说明金融机构可使用服务提供商履行义务,以及对预存账户应用新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的规则 [132][134] 第三部分:预存个人账户尽职调查评注 - 解释某些预存个人账户无需审查的条件,以及低价值账户和高价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的应用 [136][137] - 说明司法管辖区可允许金融机构选择不同尽职调查程序的情况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