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学习!一图了解增值税法知识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6 01:33

增值税核心规定 - 增值税税率根据应税交易类型区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3] -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 [3] -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3]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3] -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销售额乘以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3] -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3] 增值税不征税情形 -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 [3] -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征收增值税 [3] -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征收增值税 [3] -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相关农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 - 销售古旧图书及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征收增值税 [3] - 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不征收增值税 [3]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不征收增值税 [3] -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以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 -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及学生勤工俭学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 - 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活动的门票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 - 发生应税交易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或开具发票的当日 [5] -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交易的当日 [5] -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5]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5] -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6] -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纳税地点为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6] - 自然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等,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等主管税务机关 [6] - 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按照海关规定 [6] -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外的则为应税交易发生地 [6] 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 增值税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核定 [6] -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6] - 按期纳税的,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6] - 以十日或十五日为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6] - 按次纳税且销售额达起征点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7]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7] 资源税应税产品混合处理规定 -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计算销售额或数量时可扣减外购部分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13] - 当期不足扣减的金额或数量可结转下期扣减 [13] - 纳税人需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数量,未准确核算的需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3] - 扣减依据包括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有效凭据 [13] - 纳税人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计算时直接扣减外购部分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14] - 纳税人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扣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数量时需乘以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与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的比值 [15] - 不能按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15] - 纳税人同时进行混合销售和混合洗选加工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数量并按规定扣减 [15] - 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进行扣减 [16] - 纳税人仅进行混合销售或仅进行混合洗选加工的,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 [17] 车船税退税规定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后,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