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06 01:3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来源:北京税务 增值税法 系列宣传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一、 扣缴义务人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 外 。 二、 扣缴税款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 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 三、 扣缴申报地点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 应税交易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 缴的税款 。 来源 北京税务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税费政策】 纳税人发生涉及两个以上 根率、征收率的一项应并 交易具体应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