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31 01:33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 - 核心观点: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持有年限成为关键计税依据 [1] -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需按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1] -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1] - 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可按新规执行 [1] 企业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 核心观点:企业取得的各类利息收入,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存在显著差异,取决于利息来源和债券发行时间 [7][9][12][15] -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7] - 自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此前发行的债券利息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到期 [9][12] - 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9] -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 - 贷款服务(包括各种资金占用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需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15] - 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中,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的,免征增值税,否则需全额缴纳 [15][16] - 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7][16] 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抵扣 - 核心观点:因行程取消办理火车票退票所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在特定条件下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8][20][21] - 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客票系统办理退票业务时,可开具具有抵扣功能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0][21] -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对该电子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并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