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税收优惠合规指南:找准范围,注意期限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4 01:26

养老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点 - 核心观点:国家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行业发展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 - 享受范围: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或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3] - 养老服务定义:指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4]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5]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费用 [6][7][10] - 享受范围:社区指城市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7] - 享受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8]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此类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 享受范围: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10]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11]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 优惠内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 享受范围: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免征契税 [11] - 享受范围: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11]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政策 - 核心内容: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9]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三个条件 [19] - 政策示例:A公司首次逾期3天申报增值税,经提醒后当天补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且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21]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4] - 具体执行口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具体规定,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当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委托代销的为收到代销清单当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