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完善央企追责制度
证券时报·2025-12-18 12:2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细化追责情形、明确免责条款,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流失,并保护管理人员积极性,以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1] 追责情形与范围 - 追责情形从原有的11方面72种,扩展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范围和内容的双重拓展 [3] - 新增对企业共性问题的追责,如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 [3] - 金融业务领域单独列出6类追责情形,包括违规投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开展信托租赁等业务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非法吸存或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等 [4] - 科技创新领域单独列出5类弄虚作假追责情形,包括制售伪创新产品、任务进度造假、骗取科研项目与经费、通过空壳公司骗补骗扶、虚报研发投入等 [4] 资产损失认定与责任划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延续: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6]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7]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 为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情形 [7] - 免责情形包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因试验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或市场变化未达预期;战略投资、新兴产业布局等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外部重大变化未达预期;资产处置因无法预见的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造成损失;集体决策中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决策实施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及其他免责情形 [8] 工作程序与长效机制 - 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9] - 中央企业需落实整改,优化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9] - 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