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细化追责情形、明确免责条款、强化全流程监管,为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防线,标志着该制度从“试行”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1] 制度修订与背景 - 新版《办法》在名称中删除了“试行”二字,表明经过2018年“37号令”实施以来的实践,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已日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1] - 该制度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督、落实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1] 责任追究情形扩展 - 追责情形从原先的11个方面72种,大幅扩展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范围和内容的双重拓展 [2] - 新增了对企业共性问题的关注,如完善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的追责规定 [2] 金融业务追责情形 - 金融业务领域的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明确了6类违规行为 [3] - 具体包括:违规投资金融机构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业务导致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或非法吸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产 [3] 科技创新追责情形 - 科技创新领域的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重点关注5类弄虚作假行为 [3] - 具体包括:制售伪创新产品虚假完成任务、科研任务进度与成果造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与资金、通过空壳公司等形式骗补骗扶、虚报研发投入 [3] 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 延续了“37号令”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损失,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为较大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损失 [4] 责任划分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 为保护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办法》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可免责的情形 [5] - 免责情形主要包括: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中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或市场变化导致未达目标 [5] - 在战略投资、新兴产业布局、重大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外部重大变化导致未达预期 [5] - 在资产盘活处置中因无法预见的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导致损失 [5] -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 [5] - 在决策实施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 [5] 工作程序与长效机制 - 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 [6] - 要求企业落实整改,优化流程,完善内控,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6] 信息化与监管目标 - 规定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技术运用力度 [6] - 监管目标是推进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的工作机制,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推动央企在依法合规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6]
国资委完善央企追责制度!98种情形明确追责,6类情形可免责
券商中国·2025-12-18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