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以保障市场体系高效运行和有效监管[2][3] - 评价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构建科学、系统、动态的电力市场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价市场运行成效,为市场建设和监管提供决策依据[4] - 评价工作自2026年起组织开展,将构建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16][17] 评价内容:市场运营效果 - 评价市场建设进展,关注是否形成完整的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以及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是否实现全国范围基本全覆盖[6] - 评价技术标准体系是否完整,能否与市场政策规则有序衔接,并反映当前电力市场的先进技术和应用实践[6] - 评价市场运营基础,包括市场成员管理注册效率、信息披露质量、交易组织规范性、计量结算及时性、市场干预合理性以及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备与可靠性[6] - 评价市场共治,关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能否有效发挥研究规则、协调事项、反映诉求、自律监督及协助监管等作用[6] - 评价监管效果,关注是否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监管手段是否科学完备,能否运用数字化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7] 评价内容:市场作用发挥 - 评价要素流通,促进电力要素在全国范围高效流通,关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频率和规模是否持续增长,以及是否有效落实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战略[8] - 评价安全效益,通过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补偿机制的协同运作,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并引导对支撑性电源、调节性资源的合理投资[8] - 评价环境效益,市场机制和政策应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消纳,推动绿电交易和绿证市场发展,提升度电碳减排效益,支持国家“双碳”目标[8] - 评价经济效益,测算电力市场整体经济效益变动,市场应通过供需动态定价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维持电价在合理区间波动,保障发电成本合理回收[8] 评价内容: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 评价经营状况,市场机制应引导投资合理布局,保障电力企业成本回收和稳健经营,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9] - 评价主体培育,市场应为储能、虚拟电厂等新业态提供发展空间,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带动相关产业链成长,促进就业和能源新质生产力提升[9] - 评价市场满意度,经营主体对电力市场的基本环境、总体效果评价积极,参与意识和参与度不断提高[10] 评价内容:市场竞争充分度 - 评价主体行为,电力市场应实现统一开放,经营主体有序竞争,能有效约束不当竞争、报价异常及市场力滥用行为,并健全信用惩戒机制[11] - 评价市场集中度,电力市场集中度指数应处于合理区间,对供需平衡风险与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动态监测与阈值管控,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健全有效[11] 评价方法与实施 -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综合考虑市场运营实际,指标应具备实用性、易获得性和代表性,并适时动态调整[12] - 采用多维综合分析方法,包括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结合、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13] - 发挥数字化技术支撑作用,实现市场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和风险,并逐步推动市场评价由“描述性”升级为“预测性”[14][15] - 加强组织落实,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组织,市场运营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参与,省级相关部门担负主体责任[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5-12-17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