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基本规定 -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而计征的专项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是各省市为增加地方教育资金投入而开征的地方政府性基金 [2] - 缴费主体为实际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3] - 征收标准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计算缴纳 [3] - 缴纳期限应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期限一致 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这两项附加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4] 免征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 - 政策内容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 - 该免征政策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所有缴纳义务人 而不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这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政策适用对象存在差异 [6] - 举例说明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不含税销售额6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3600元 但因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为0元 [6] 减征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 - 政策内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 -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是否属于可享受减半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7] - 举例说明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 则其在特定期间内实际缴纳增值税30万元 应缴两项附加费合计为30万元×(3%+2%)×50%=0.75万元 若其非小型微利企业 则应缴两项附加费合计为30万元×(3%+2%)=1.5万元 [9] 其他相关税务知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如果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4][15][16][17] - 对于汇总纳税的企业 在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 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并依据合计数进行判断 [20]
一文读懂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规定及相关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7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