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及核心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3年的暂行条例 [5] - 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3]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纳税人,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4]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6] -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7][9]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9] -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9] 减免税计算方法与管理 - 纳税人可按产量占比法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公式为: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10] - 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缴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销售额,公式为: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 × 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10]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征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0] - 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留存相关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备查 [10] - 采用产量占比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的,需留存免税、减税应税产品的产量台账等资料备查 [11] 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细则 - 纳税人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有关材料 [11] - 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11] - 按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税收优惠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 [11] - 剩余可开采储量计算公式为:剩余可开采储量=可开采储量-累计采出量 [12] - 按剩余开采年限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税收优惠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2] - 剩余开采年限计算公式为:剩余开采年限=剩余可开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1-矿石贫化率)] [13] -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关于衰竭期的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油气田以单个油气田(藏)开发单元为单位确定 [13] 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细则 - 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 [13] - 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13] - 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13] - 煤炭充填开采是指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13]
【一图读懂】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4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