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基金销售规范来了
财联社·2025-12-12 14:4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销售行为规范文件” [3][4] 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 严禁片面误导与业绩粉饰,对“一般宣传推介行为”制定操作性禁令 [5] - 基金业绩展示必须客观全面,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6] - 业绩排名应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需列明评价机构、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数量 [7] - 展示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且期间需一致,并以通俗方式解释 [8] - 明确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9] - 禁止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未来爆款、规模冠军等营销都将被限制 [9] - 基金公司认为,对规模的细致要求可能不利于ETF等指数产品的营销与传播 [10] 基金经理宣传规范 - 对基金经理的宣传重点应放在“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上 [11] - 禁止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11] - 禁止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11] - 禁止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11] - 此举旨在引导行业淡化“明星基金经理”个人光环,强调团队和平台的综合实力 [12] - 宣传指数基金时应重点宣传其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 [12] - 宣传同业存单基金要求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12] 直播营销监管 - 对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进行专门、系统的规范 [13] - 机构需保证合规管理与直播业务相匹配,并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 [13] - 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 [13] - 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执业,不具备资质者不得介绍、解答或评论基金内容 [13] - 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13] - 建立全流程合规管控机制,包括事前审核脚本、事前列敏感问题清单、具备直播中断机制、直播中实时监测、直播后填写合规记录、防范素材被篡改传播 [14][15] - 面向公众的直播素材需至少保存二十年,投资者教育类直播至少保存三年 [16] 费用揭示与绩效考核 - 着力解决销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费用透明化 [17] - 必须全面揭示(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 [17] - 对于多份额基金,需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 [17] - 销售服务费需充分解释,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作为宣传噱头 [17] - 考核机制应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引发激进行为 [17] - 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18] - 业务开展情况指标应涵盖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18] - 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应涵盖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18] - 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18] - 业务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盈亏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19] 竞争秩序与廉洁从业 - 不得利用平台优势或通过利益输送开展排他性销售,不得诋毁、贬低同业机构或其他基金产品 [21] - 建立健全与经纪、资管等其他业务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22] - 展示单一指标排名需引用评价机构公开数据,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业绩排名,不得对基金销量、规模等进行排名 [23] - 向投资者展示其持有收益时,需明确提示“基金净值增长率不代表投资者实际持有基金收益率” [24] - 要求廉洁从业,将反腐要求延伸至基金销售领域,建立风险防控、惩戒机制和全环节内控制度,不得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