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核心内容与实施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明确业务概念、基本原则及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存量业务不符合要求的设有3年过渡期 [1] - 与2022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较大幅度修改,主要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托管非标准化产品的能力要求,并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条款 [1] 托管业务定义与监管目标 - 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服务范围涵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 [3] - 监管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3] - 商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3] 非标准化资产托管能力要求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5]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5] - 商业银行为此类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并管控风险 [5] 业务禁止性职责与行为(负面清单) - 为厘清职责边界、防止过度承担风险,《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职责和行为,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6]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6]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 [6]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 [6]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按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6] 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要求 - 内部管理要求涵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四个方面 [8] - 在独立性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8] - 外部监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持续监管与跨部门协作,并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银行业自律组织也将依法实施自律管理 [8]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办法落地,明确负面清单
证券时报·2025-12-12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