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
国家能源局·2025-12-11 13:38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旨在优化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双碳目标实现 [2] 集中报价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3] - 集中报价不适用于分布式新能源及“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项目 [3] 参与集中报价的资格与限制 -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的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 [3] - 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位于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的集中报价行为 [3]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3] 集中报价的管理流程 - 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流程,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发电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及交易结算关系 [3] - 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随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关联关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 - 当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关主体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或重新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披露 [5] - 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一主体退出不影响剩余企业的关联关系,所有主体退出则取消对应关联关系 [5] - 原则上,除项目业主更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等特定原因外,新能源发电企业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集中报价1次 [5] 报价行为规范与责任界定 - 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 [6] - 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之间需合法合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相关纠纷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 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进行追溯处理 [6] 风险防控与监管措施 - 电力交易机构需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基于辖区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及管控措施 [7] - 电力交易机构需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并依据触发情况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7] -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需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申报价格和电量、出清价格和电量、市场收益等情况 [7] - 对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强制取消其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 [7]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行为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 [8] 工作组织与实施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强化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 [10] - 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需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 [10]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相关内容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