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2025-12-11 13:38

政策背景与目的 - 为适应新能源发电企业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新形势,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旨在优化其报价方式[2] - 政策出台背景是新能源场站相较于传统火电厂,存在规模较小、布局分散、位置偏远、人员配置少等特点,客观上难以满足独立报价的技术和人力资源要求[3] - 政策目的是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经验,结合国内实际,逐步放开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限制,允许多个场站在同一固定场所提交报价信息,以推动新能源灵活参与市场交易并提升市场效率[3] 政策起草思路 - 政策起草遵循“疏堵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完善“疏”的方式条件,规范有序放开限制[4] - 在“疏”的方面,方式上允许集中报价,借鉴了美国、欧洲等成熟电力市场允许发电企业采取联合体、代理商、聚合体等模式实施集中报价的经验[4] - 在“疏”的方面,规模上加以必要限制,根据当前集中式新能源装机规模及占比、单个场站最大和最小规模、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等,在多种方案测算基础上确定集中报价限制规模[4] - 在“堵”的方面,健全机制手段以强化报价行为监管,包括健全事前备案机制、完善事中监测手段、强化事后监管查处[5] 政策主要内容 - 《通知》包含5部分18条,涵盖基本原则、工作流程、规范报价行为、风险防控及监管、加强工作组织等内容[6] -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明确,政策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和现货交易[6] - 第一部分规定,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且总规模不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6][7] - 第二部分明确工作流程,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建立关联关系;变更或退出需提出申请,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7] - 第三部分规范报价行为,明确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调管关系及交易结算关系,企业间需明确权责并对集中报价行为负责[7] - 第四部分构建风险防控机制,明确监管机构对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要求,并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运营机构及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风险防控基本要求[7] - 第五部分加强工作组织,要求监管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压实责任并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7] 政策落地与展望 - 国家能源局将做好《通知》的宣传解读,指导有关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强化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8] - 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电力市场建设及新能源参与市场情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修订《通知》,持续健全和完善电力市场相关政策,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