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 纯电动乘用车的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国家标准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 [3] -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纯电动乘用车,其电能消耗量限值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车型的限值执行 [3] -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纯电续驶里程需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3] - 整备质量2510kg以下的插混乘用车,其电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应低于GB 19578―2024对应车型限值的70% [3] - 整备质量2510kg及以上的插混乘用车,其电量保持模式燃料消耗量应低于GB 19578―2024对应车型限值的75% [3] -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插混乘用车,其燃料消耗量限值参照GB 19578—2024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车型的限值执行 [3] - 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3] - 整备质量2510kg以下的插混乘用车,其电量消耗模式电能消耗量应低于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限值的140% [3] - 整备质量2510kg及以上的插混乘用车,其电量消耗模式电能消耗量应低于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限值的145% [3] -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插混乘用车,其电能消耗量限值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车型的限值执行 [3] -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技术要求仍按2023年第32号公告规定执行 [3] 企业境外投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 企业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0] - 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 [10] - 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10] - 适用主体为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的企业 [9] - 适用条件包括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11] - 适用条件亦包括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11] - 生产企业以自产货物出资形式在境外设立公司,其出口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12] - 办理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正常单证外,还需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境外投资文件副本 [14] - 此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境外投资的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15] - 该设备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海关完税价格 × (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 设备原值) [15] - 设备固定资产净值等于设备原值减去已提累计折旧 [15]
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调整!2026年起这样执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0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