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雇佣残疾人职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如何计算申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0 00:47

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并满足特定条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 - 政策优惠: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 - 劳动合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工作[2] - 社会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 - 工资支付: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 - 设施要求: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 工资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 计算范围: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总额部分的,可以纳入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2] 政策享受的申报与操作流程 - 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仅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不能加计扣除[3] - 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3] - 申报表填写:根据最新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2行填报,具体优惠事项名称为“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 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 社保缴纳证明: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3] - 工资支付证明: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 - 人员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3] - 合同协议: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 其他相关税务征管事项 - 社保数据合并:单位同时存在工伤/失业经办机构与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参保数据时,因三险合一后台数据已处理,前台无需进行解关联操作[8] - 定期定额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没有销售额,也需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