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山西省修订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的条款具有宣示性立法意义,旨在保障女性人格尊严和改变社会刻板印象,而非对男性的漠视 [4] - 该条款引发热议的原因在于其揭示了现实中针对女性的系统性、结构性性别歧视依然存在,需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纠正 [5][7] - 宣示性立法暴露了深层次问题:法律平等不等于现实平等,传统性别意识形态和“男强女弱”的婚配观念仍是女性实现真正平等的障碍 [9][10] - 女性解放的最终实现不能仅依赖保护性立法,更需要女性自身主体性的觉醒和从“受害者叙事”转向“行动者叙事” [11][12][13] 立法背景与争议 - 该法条是近期多个省份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之一,针对现实中的性别歧视和侵害女性权益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 [4] - 直接争议点在于“只保护大龄女性不保护大龄男性是否构成性别歧视”,但法规是在妇女权益保障背景下提出,旨在纠正现实中权利失衡的状况 [5] - 我国35至49岁群体中未婚男性比例远超女性,但大龄未婚女性面临职场歧视、家庭催婚和被贴“剩女”标签等特殊困境,因此特殊保护具有合理性 [6] 立法局限与深层问题 - 宣示性立法缺乏具体实施机制和法律责任,其倡导或禁止的行动是乏力的 [9] - 条款揭示了大龄女性未婚“自由”的苍白无力,传统“男强女弱”“男大女小”的婚配观念主导着女性择偶观,限制了其主体意识 [10] - 保护性立法可能固化“女性弱者”叙事,这是一种隐藏更深的歧视,与过度赞美一样均构成对女性主体性的伤害 [10] 走向实质平等的路径 - 法律确认和女性经济地位提升并未带来传统性别意识形态的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模式不改变,女性无法在择偶中与男性处于同等地位 [11] - 存在主义和女性主义倡导从“受害者叙事”转向“行动者叙事”,重点从“他们对我做什么”转移到“我如何抵抗”和“我如何重建” [12] - 真正的平等不能靠“给予”,而需要女性自己去“拿”,通过自身主体性的觉醒来回答关于婚恋、职业等人生选择 [13]
“严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被立法,这种特殊保护合理吗?
虎嗅APP·2025-11-04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