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资开始了
投资界·2025-10-24 07:43

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 上海发布《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计7章44条,系统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3] - 办法是对年初国办1号文的响应与落地,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 [3][12] 基金定义与分类 -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5] - 未足额保障"三保"支出、政府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或债务风险高的地区不得安排政府出资新设基金 [5] -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5] - 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推动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5][12] - 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建立多元出资结构,适当降低政府出资比例,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 [5][12] 基金设立规范 - 基金布局应适度集中,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避免同质化竞争和碎片化 [6][7] -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报同级政府批准,区级应整合优化现有基金,严格控制新设基金,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得设立基金 [6][11] -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创业投资类基金、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基金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6][14] - 对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以及存在投资情况不及预期等情况的基金,鼓励开展基金整合重组 [6][16] 基金管理要求 - 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严控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8][17] - 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8][19] - 管理费在投资期和退出期实行差异化管理,投资期管理费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应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标准,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8][23] 基金退出机制 - 基金存续期满前达到退出条件的,经各出资人同意可通过回购、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10][25] - 基金未达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政府出资部分可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退出 [10][25] -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应及时向出资人分配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0][28] 行业背景与影响 - 截至2025年上半年,11930家存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国资背景管理人占比34.5%,国资背景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占全市场七成份额 [12] - 政府引导基金面临基金定位、返投、退出、容错等挑战,各地正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动行业向更加健康、成熟、高效的创投生态发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