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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海域使用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01 14:55

海域使用金征收政策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超过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需缴纳海域使用金 [2] - 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需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并缴纳海域使用金 [3] - 海域使用金根据用海类型、海域等别及征收标准计算 征收标准依据财综〔2018〕15号等文件执行 围海养殖和开放式养殖用海标准由各省制定 浙江省依据浙财综〔2019〕21号文件执行 [4] 海域使用金计征方式 -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 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 [5] -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5] -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 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按合同成交价款征收 底价不得低于按地方标准计算的金额 [5] - 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7] - 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7] 海域使用金缴纳与减免 - 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的用海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一期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金额的50% [8] - 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等项目可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9] - 公用设施用海减免幅度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30% 国家鼓励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用海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20% 限制类或淘汰类不予减免 [10] -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且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申请减免 [10] 税务申报与操作流程 - 海域使用金申报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一键确认申报缴费或到各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11]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为: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 核实信息后提交申报并完成缴款 [11] - 缴费完成后可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菜单下载或打印票据 [12] - 新办纳税人开业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以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自然人身份登录后选择新办纳税人开业功能 [19][20][21] - 进入信息确认页面录入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完成税务信息确认 可继续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等业务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