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提出9条改革措施 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方面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3] - 将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扩大至全国 明确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4]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5]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试点扩大至全国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5]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7] - 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7] - 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将享受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利好 [8]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11][12] -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先结后补" 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13][14]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15]
外资,重大利好!
证券时报·2025-09-15 13:33